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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暴者 家暴致死可定故意杀人罪
《意见》要求,对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、强奸、猥亵儿童、非法拘禁、侮辱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、虐待、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,应当根据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。
对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,持凶器实施暴力手段残忍、暴力程度较强,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。
《意见》按照宽严并举的原则,要求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、后果严重、起因上有过错或者具有再犯情节的,应当酌情从重处罚。对犯罪情节较轻,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,获得被害人谅解,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对其中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;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,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。
受害者反抗家暴的行为有防卫因素
《意见》规定,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,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,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,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、死亡,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属于防卫过当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如何认定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”?《意见》规定,“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,根据家暴的严重程度、手段的残忍程度,防卫人所处的环境,面临的危险程度、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等综合判断。”
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,在激愤、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,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、伤害施暴人,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。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,身体、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;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,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,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,可认定为故意杀人“情节较轻”。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的,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。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,在量刑、减刑、假释时应予以充分考虑。